当前位置:   首页 > 善达观点 > 悦善周报2017021期

悦善周报2017021期

所属分类:善达观点   上传时间:2017-6-7   

悦善周报

021

【善闻】

证监会表态:减持新规可豁免

62日晚消息,证监会发布监管问答,明确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适用该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认定标准。

具体情况为:

     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1年。

     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1年。

     而在认定程序上,需由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再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审部门书面申请,经征求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予以认定。

而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证监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

     上周,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VC/PE减持作出了限制,但如今证监会的表态显示,“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得以豁免。

符合以下五项可豁免:

一、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四、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五、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最后,证监会还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并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附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一、首发审核中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一般性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二、首发审核中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支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发行审核中按照下列原则和要求进行处理:

1、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上述“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程序,由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在收到相关首发项目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在认定时应当征求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4、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证监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

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

近期,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提到关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首发企业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在锁定期方面提出了处理原则,请问“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哪些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政策是对专注于早期投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的特别安排。发行监管问答提到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一、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四、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五、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投资时点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相关指标按投资时点之上一年末的数据进行认定。投资时点以第一次投资为准,后续对同一标的企业的投资均按初始时点确认。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确认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上述条件后,可以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悦读】

资产荒-PE公司成新宠

在挂牌新三板疯狂再融资之路被封堵之后,PE到底该怎么赚钱,数次的案例证明,PE不仅投资能赚钱,卖了同样也可以赚钱!

除了之前中钰资本曾嫁给金字火腿、东方富海与宝新能源的“股权转让+认购定增”操作,最新又添重磅案例——中科新材旗下产业基金以20亿元收购天星资本40%股份。以此估算,天星资本估值达50亿元。

事件起因

201764日晚,中科新材(002290)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中科创资本)拟出资 5亿元人民币参与“深圳市中科鼎泰二期贝叶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科鼎泰二期产业投资基金)。

该产业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基金规模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其中深圳市贝叶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贝叶斯)出资10万元,中科创资本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5亿元人民币,采用认缴制,其中首期出资6,000万元人民币,剩余4.4亿认缴出资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实际投资步骤需要通知出资;其他有限合伙人出资将向第三方募集。深圳贝叶斯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具体投资事务。

同时中科新材公告,中科鼎泰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拟以不超过20亿元收购北京天星资本有限公司40%股权,本次收购后,产业基金将成为天星资本的第二大股东。

对赌协议:

1、转让方承诺天星资本2017-2019年经审计的3年累计净利润不得低于30 亿元人民币,且2017年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2018年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2019 年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东方富海当时承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亿元、4亿元和5亿元)

若天星资本经审计的201720182019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低于30亿元人民币,则转让方应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向产业投资基金进行补偿。

2、转让方承诺天星资本2017-2019每年管理基金的实缴规模不低于人民币 60亿元。若天星资本2017-2019每年经审计的基金管理实缴规模低于60亿元人 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股东协议约定回购转让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天星资本股份。

3、转让方承诺天星资本2017年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6亿元人民币;2018年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1亿元人民币;2019年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不低于下述任何一个标准:① 50亿元人民币。② 投资人本次交易所对应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

若天星资本任何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低于上述承诺标准的,产业投资基金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股东协议约定的标准回购转让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天星资本股份。

现金补偿及股份补偿

1、现金补偿:补偿金额=1-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投资额,投资额=本次受让的投资额-产业投资基金已退出股份对应投资额。

2、股份补偿:股份补偿比例=[(承诺净利润/实际净利润)-1]×产业投资基金当时持股比例,产业投资基金当时持股比例 =产业投资基金实际持有的股份数(进行股份补偿时)/总股本。(不包括本次投资后增持的股份)

3、产业投资基金选择现金或者股份补偿时,可以选择现金加股权方式补偿。

股份回购

1、若2017-2019年度,天星资本三年累计实际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三年累计净利润目标超过10%的(即扣非后净利润低于27亿元),则产业投资基金有权在收到天星资本2019年审计报告后一年内要求转让方回购产业投资基金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2、如天星资本未能在201912 31日前完成前述条款约定,产业投资基金有权要求转让方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天星资本股份。转让方接到产业投资基金的回购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回购义务。

3、股份回购价格按照下述价格中的孰高者确定:

1)回购价款 =投资额+股权比例*201720182019三年净利润之和), 投资额=20 亿元*产业投资基金要求回购的股权比例(不包括本次交易以外的股 份)

2)回购价款 =投资额×(1+年均投资收益率×持股天数÷365-回购前 产业投资基金已获得的分红;投资额=20 亿元*产业投资基金要求回购的股权比 例(不包括本次交易以外的股份)


       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如果您进入、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任何网页,即表明您已同意接受以下条款与条件的约束。下列条款与条件可能会做出变更。如您不同意下列条款与条件,可选择放弃访问本网站。"本网站"指由上海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简称"善达投资",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有并发布的本网站(www.shandacapital.com.cn)及其网站内包含的所有信息及材料。

本网站所发布的信息、观点以及数据有可能因所基于的信息发布日之后的情势或其他因素的变更而不再准确或失效,但本公司不承诺更新不准确或过时的信息、观点以及数据。本网站发布的信息均来源于已公开的资料,我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公司对来源于第三方的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不做任何保证。

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工具和资料仅供一般性参考,除非另有明确协议,不应被视为购买或销售任何金融产品的某种要约,亦非对任何交易的正式确认。投资有风险,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您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与本网站所载资料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产权均为本公司所有。

上海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